案件名称:齐钊与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105民初1169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24公开日期:2021-06-02
当事人:齐钊;李亚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5民初11694号原告:齐钊,男,汉族,1942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李亚娟,女,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

原告齐钊与被告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齐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亚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欠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6日,被告称要借原告5万元入粮油超市的股份,年底分红就还。

原告借5万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5万元,被告至今未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李亚娟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0年6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转款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5万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至今未偿还其涉案借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微信转账记录,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生效,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

被告至今未将涉案借款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借款5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且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