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亚娟,女,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
原告齐钊与被告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齐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亚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欠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6日,被告称要借原告5万元入粮油超市的股份,年底分红就还。
原告借5万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5万元,被告至今未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李亚娟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0年6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转款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5万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至今未偿还其涉案借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微信转账记录,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生效,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
被告至今未将涉案借款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借款5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且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