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丽颖,负责人。
被告:齐国香,女,住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善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国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吉林市善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吉林市善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善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