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佳辰、吴优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183执589号之一
所属地区:晋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25公开日期:2021-06-28
当事人:王佳辰;吴优
案由:附带民事赔偿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执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佳辰,女,汉族,1996年8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光明路付10号。

被执行人吴优,男,1995年4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冀0183执5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