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葛振峰与阿卜杜热伊木塔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乌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新3024执188号
所属地区:乌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31公开日期:2021-06-01
当事人:葛振峰;阿卜杜热伊木塔什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024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葛振峰,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被执行人:阿卜杜热伊木塔什,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关于葛振峰与阿卜杜热伊木塔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024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阿卜杜热伊木塔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葛振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就剩余的6,780.68元执行款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阿卜杜热伊木塔什于2021年6月25日前向葛振峰支付6,780.68元。

如阿卜杜热伊木塔什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葛振峰有权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