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阿卜杜热伊木塔什,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关于葛振峰与阿卜杜热伊木塔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024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阿卜杜热伊木塔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葛振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就剩余的6,780.68元执行款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阿卜杜热伊木塔什于2021年6月25日前向葛振峰支付6,780.68元。
如阿卜杜热伊木塔什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葛振峰有权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