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毅峰。
被执行人刘旭,男性,汉族,1968年0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诉刘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105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392.87元及利息,执行费385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旭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1号2栋1单元5楼9号(监证3861144)的房屋,且其他权利人在该房屋上设置了大额抵押,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