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刘旭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105执3293号之一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21公开日期:2021-06-24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刘旭
案由:银行卡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3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峰。

被执行人刘旭,男性,汉族,1968年0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诉刘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105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392.87元及利息,执行费385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旭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1号2栋1单元5楼9号(监证3861144)的房屋,且其他权利人在该房屋上设置了大额抵押,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