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贾长贵与廖洪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603民初2110号
所属地区:德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13公开日期:2021-06-21
当事人:贾长贵;廖洪模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603民初2110号 原告:贾长贵,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廖洪模,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贾长贵与被告廖洪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贾长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洪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长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欠款4000元;2.支付原告交通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被告在湖南济源装饰公司名下承揽甘肃省威武碧桂园项目部工地室内贴砖工程。

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室内贴砖工程做劳务贴砖,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9000元,于2019年11月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后被告陆续支付1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为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廖洪模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7日的《欠条》载明:“贾长贵2019年在威武碧桂园湖南济源装饰公司室内贴砖,以下欠尾款19000元”,被告廖洪模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写有“身份证510602196710××××”。

原告当庭表示被告廖洪模尚欠400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

因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称被告廖洪模尚欠4000元未支付,对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600元是否支持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未约定交通费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也未提交交通费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0元交通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