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李某,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