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熊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女,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11297526。
负责人:张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安市鹏远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高安市鹏远汽运有限公司于本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