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韩景泉,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邹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22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
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景泉存款202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