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王先树申请执行代相黔、贵州中海蓝天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0201执恢339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六盘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20公开日期:2021-05-28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王先树申请执行代相黔、贵州中海蓝天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恢339号 申请执行人:王先树,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代相黔,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中海蓝天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第A10组团6-8栋7(1)单元8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706667H。

法定代表人:李云清,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先树申请执行代相黔、贵州中海蓝天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2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先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51,650元及利息,后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1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中海蓝天嘉鑫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