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富与被执行人王爱民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爱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肖富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1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
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1年1月24日、2月26日,本院先后二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爱民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爱民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多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依法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爱民名下苏B×××××汽车一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爱民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8日,本院至泰州市××区永安洲镇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爱民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爱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爱民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5.2021年5月12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和执行悬赏相关事宜,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爱民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爱民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对于被执行人王爱民名下的苏B×××××汽车,因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爱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爱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王爱民发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