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志顺与曹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813执93号
所属地区:淮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14公开日期:2021-05-28
当事人:张志顺;曹翔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顺,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执行人:曹翔,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申请执行人张志顺与被执行人曹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苏0813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协议:一、被告曹翔向原告张志顺返还装潢款3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

二、如被告曹翔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张志顺有权按35000元未偿还部分全额申请执行,另被告曹翔向原告张志顺承担违约金6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因本案装修合同纠纷处理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被告曹翔负担。

未交纳费用的,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曹翔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因被执行人曹翔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2021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曹翔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曹翔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翔名下银行存款9000元,其中526元用于本案执行费用,剩余8474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其余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均被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冻结。

4、2021年4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曹翔户籍地洪泽区××办事处朱高村村委会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曹翔在户籍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5月12日,本院已将该案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证明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8474元,未执行标的为3328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

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