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边勇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胡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902民初612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濮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31公开日期:2021-06-02
当事人:边勇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胡红军;连云港奔程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6125号原告:边勇振,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蕊,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主要负责人:许颖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红军,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连云港奔程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党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勇振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胡红军、连云港奔程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勇振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