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崔志广,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娟,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王贯,男,1982年08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执行对王贯作出的编号410724100563624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本院认为,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执行人王贯作出的编号410724100563624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