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许锟丹,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华丽,女,该行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谨,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龙章慧,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谨、龙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谨、龙章慧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谨、龙章慧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163046.01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8030.45元(后续利息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46.00元,案件受理费1818.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谨、龙章慧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谨、龙章慧的收入180000.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许佑良 审 判 员 陆 虹 审 判 员 吴石登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肖昭珣 代理书记员 周 琴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