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与杜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喀什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新3101刑初175号
所属地区:喀什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06公开日期:2021-05-26
当事人: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杜坦
案由:危险驾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3101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坦,男,1992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喀什市环疆新世界太平鸟女装店销售人员,暂住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电力公司家属院2号楼1单元111室。

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以喀市检二部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坦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坦和朋友在喀什市唐城国际“码头故事”饭店吃饭、饮酒,其喝了一瓶250克白酒。

当晚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杜坦酒后驾驶×××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唐城国际停车场出发,途径多来特巴格路,准备进入其居住的电力公司家属院小区时,被此路段设卡检查的民警发现其有酒后反应,遂被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杜坦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坦的常口信息、供述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万某的证言,喀什市交警大队现场吹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喀什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20)06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喀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收据,喀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民警出具的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坦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杜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坦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我院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杜坦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部门认为被告人杜坦对其所在社区没有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