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冯某与甘肃古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夏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甘2901民初1111号
所属地区:临夏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27公开日期:2021-06-15
当事人:冯某;甘肃古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某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2901民初1111号原告:冯某,女,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告:甘肃古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7127647111。

法定代表人:朱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原告冯某诉被告甘肃古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冯某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以本案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