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春,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申玉福,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玉福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25元。
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