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申玉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214民初3917号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20公开日期:2021-05-25
当事人: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玉福
案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3917号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唐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3810C。

法定代表人:马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春,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申玉福,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玉福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25元。

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