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继红、姚维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云2625执137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马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14公开日期:2021-05-20
当事人:张继红;姚维荣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62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红,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姚维荣,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继红与被执行人姚维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姚维荣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20)云2625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继红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维荣返还工程款173148.89元。

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姚维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2020)云2625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张继红工程款173148.89元的义务,并缴纳案件诉讼费1868元、执行费2525元。

执行通知书发出后,申请执行人张继红与被执行人姚维荣于2021年4月14日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姚维荣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张继红工程款173148.89元,款定于2021年5月14日前履行10000元(已履行),于2021年8月14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1年12月14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2年2月14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2年5月14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22年8月14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22年11月14日前履行30000元,于2023年2月14日前履行30000元,剩余案款33148.89元于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