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赖义福。
被执行人:重庆斌鑫集团贵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郭斌。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3,9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0元,执行申请费559.00元,共计44,979.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斌鑫集团贵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4,979.00元。
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