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海亮与刘荣,李少飞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0117执710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13公开日期:2021-05-25
当事人:白海亮;刘荣;李少飞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7执710号白某某、李少飞、刘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少飞、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少飞银行账号中的存款1379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剩余案款5770元,并承担执行费193元。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自愿放弃利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