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38号。
本院在执行闫文钦与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2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