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3125执72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保靖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14公开日期:2021-05-31
当事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学成;颜方蓉;颜方琴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3125执7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2ATC4Q。

法定代表人:许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春,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龙学成,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执行人:颜方蓉,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执行人:颜方琴,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学成、颜方蓉、颜方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学成、颜方蓉、颜方琴送达(2021)湘3125执72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通知。

于2021年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1年1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

并对龙学成、颜方蓉、颜方琴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开展传统调查及走访调查,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5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