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与白红梅,刘宝玉,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子长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0623民初812号
所属地区:子长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07公开日期:2021-05-31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白红梅;刘宝玉;王进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3民初8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

负责人:甄海龙,系该支行行长。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XX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3223630704H。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孔孔,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宝玉,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

被告:白红梅,女,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系被告刘宝玉之妻。

被告:王进,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居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诉被告刘宝玉、白红梅、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