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甄海龙,系该支行行长。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XX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3223630704H。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孔孔,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宝玉,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
被告:白红梅,女,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系被告刘宝玉之妻。
被告:王进,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居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诉被告刘宝玉、白红梅、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