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崔世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小东,怀化市鹤城区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海燕,女,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
原告湖南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园物业)诉被告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紫园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东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蒋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园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3270元,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36元,共计3306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湖南紫园别墅A2栋103号房业主,建筑面积314.44㎡。
2009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每月每平方1.2元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按合同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
被告在2019年1月起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蒋海燕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房地产权证明、律师函及快递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资质证书等,结合庭审记录,前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蒋海燕系怀化紫园别墅A2栋103号房的业主。
200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的紫园小区及被告的物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被告的房屋坐落于紫园别墅A2栋103号房,建筑面积310.08平方米(最终以政府职能部门核定登记的面积为准),物业管理费为1.2元/平方米/月,按季交纳,交费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内;被告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9年9月20日,并按照1.2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服务费。
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被告未依约交纳物业费,至2019年9月20日原告终止物业服务协议并退出怀化紫园别墅小区时,被告尚欠原告此期间物业服务费未交纳。
2020年8月4日,原告通过邮寄律师函的方式向被告催收物业费未果,因而诉至法院,形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蒋海燕名下房屋A2栋103号房,建筑面积实际为293.41平方米。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截止2019年9月20日,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欠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051.47元(293.41平方米×1.2元/平方米/月×8个月+293.41平方米×1.2元/平方米/月÷30天×20天)应予交纳。
经原告书面催交,被告仍未交纳物业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