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326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姚会强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本案应执行罚金1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会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宝鸡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因被执行人姚会强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应执行罚金1000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罚金10000元。
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姚会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4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