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福财,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申请执行人刘治和与被执行人宋福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
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缴纳执行费350元。
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一个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1025.9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宋福财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