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岩,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A-306室。
法定代表人:唐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丽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绿水青山(天津)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绿水青山(天津)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绿水青山(天津)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培玲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商 瑞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免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