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大连佳佳康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281行审53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1-05-17公开日期:2021-05-31
当事人: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大连佳佳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辽0281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1777299363P。

法定代表人荆友凯,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发喜,系瓦房店市自然资源执法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曲彦瑾,系瓦房店市自然资源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佳佳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赵屯乡赵屯村。

统一社会代码:91210281MA0Y9ANU6K。

法定代表人林俊章。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瓦自然资源资监罚决字[2020]赵A6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于2006年未经批准擅自动工新建厂房,占用瓦房店市赵屯乡赵屯村集体土地9782平方米,其中耕地5439平方米。

现已建成。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四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瓦自然资源资监罚决字[2020]赵A6号)送达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

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瓦自然资源资监罚催告字[2020]赵A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已缴纳罚款118150元)。

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大连市《关于推进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及第十条,《瓦房店市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因瓦房店市政府指定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为组织实施机关,故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由赵屯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向法院申请执行事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9782平方米赵屯乡赵屯村集体土地;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证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证据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证,证明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处罚并送达;证据3.立案呈批表,证明立案调查;证据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通知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证据5.询问笔录,证明对被执行人调查取证询问详细情况;证据6.现场勘测笔录、勘测附图、现场照片,均证明现场勘测情况;证据7.地类证明表,证明所占土地的详细地类;证据8.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信息;证据9.调查报告、会审记录、处罚呈报表,均证明处罚经过内部审批;证据10.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回证,证明对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先行告知程序;证据11.罚款收据,证明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证据12.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

被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06年未经批准擅自动工新建厂房,占用瓦房店市赵屯乡赵屯村集体土9782平方米。

其中耕地5439平方米。

现已建成。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四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按照《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9782平方米赵屯乡赵屯村集体土地;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用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