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桂,湖南首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湖南首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1006号益田创新科技园19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鹿君,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船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沙中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周汝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周汝红,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周建虹,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曾显达,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李飞鸿,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长沙鑫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沙中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周汝红,董事长。
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聂香玲诉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周汝红、周建虹、曾显达、李飞鸿、长沙鑫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聂香玲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香玲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香玲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92元,减半收取5296元,由聂香玲负担。
审 判 长 邓 嫣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良勇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黎红玉法官助理邓丽琦书记员黎红玉(兼)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