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夏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军,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成强,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申请人:烟台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附**/div>法定代表人:朱辉松,经理。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建筑面积为140.8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号的房产1套,并为此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建筑面积为140.8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号的房产1套,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445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