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常得、周凌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702执1193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驻马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10公开日期:2021-05-12
当事人:赵常得;周凌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02执1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常得,男,汉族,1952年7月1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周凌伟,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赵常得与被执行人周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02民初15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周凌伟自愿于2021年2月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赵常得支付劳务费4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4000元。

因周凌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常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