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毕丽莎与被执行人邵阳人为创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502执139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08公开日期:2021-05-12
当事人:毕丽莎;邵阳人为创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毕丽莎,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邵阳人为创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柏林国际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莫海春。

c,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2民初164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阳人为创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毕丽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邵阳人为创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法律所确定的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

2021年1月29日、4月13日、5月9日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邵阳人为创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工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2021年2月7日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发起了传统查询,查明了被执行人邵阳人为创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工商、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2021年2月5日,本院约谈了被执行人邵阳人为创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毕丽莎。

2021年4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邵阳人为创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毕丽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毕丽莎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