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郝峰昌,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关于莫志明诉郝峰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豫0581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
后该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10日通过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郝峰昌财产,经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少量存款,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郝峰昌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3、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郝峰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郝峰昌发布了限制消费令;5、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郝峰昌名下账户存款;6、到被执行人郝峰昌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找人、未果。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于2021年5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现场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
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