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国胜,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原告焦永与被告张国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焦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焦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