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孟春迪、张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台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321执保240号
所属地区:台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25公开日期:2021-06-18
当事人:孟春迪;张磊
案由:追偿权纠纷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保240号申请人:孟春迪,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被申请人:张磊,男,汉族,农民。

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申请人孟春迪与被申请人张磊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辽0321民初1007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磊名下38326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磊名下38326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