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夏卫东与杨梅、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582民初7299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张家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24公开日期:2021-06-15
当事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卫东;杨梅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7299号之一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09号(中联广场)A1101。

法定代表人:张春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夏卫东,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观家庙宅基21号。

被申请人:杨梅,女,1978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观家庙宅基21号。

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卫东、杨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夏卫东、杨梅银行存款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和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卫东、杨梅银行存款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