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涂朝林与杨罗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230民初92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丰都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11公开日期:2021-06-17
当事人:涂朝林;杨罗培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渝0230民初922号原告:涂朝林,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罗培,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涂朝林与被告杨罗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涂朝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杨罗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涂朝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杨罗培支付建房费用8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丰都县暨龙镇搞高山农村村民集中安置时,杨罗培将其安置的房屋发包给涂朝林包工包料修建。

双方签订了《房屋建筑合同》,约定包挖基脚、打地圈梁、包工包材料把房屋修好。

杨罗培按照每平方米650元支付工程款。

房屋建好后,杨罗培领取了国家有关补偿费用,并支付了涂朝林共计5万元后,尚欠工程款80000余元没有支付,经多次催收未果,涂朝林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杨罗培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丰都县暨龙镇搞高山农村村民集中安置时,杨罗培将其安置的房屋发包给涂朝林包工包料修建。

杨罗培(甲方)与涂朝林(乙方)于2014年5月4日签订了《房屋建筑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建筑房价每平方米定价为650元计算(如甲方要求做前面的门窗,单价按每平米700元计算)”,第五条约定“房屋修建完成时间,凡是残疾户必须在本年9月30日前完成,如在9月30日前完不成,影响民政部门验收,所造成的的补助租金得不到,由乙方负责补助资金的赔偿,不是残疾户的建筑户在本年的12月30日前完成”。

房屋建好后,杨罗培于2016年2月1日领取了国家有关补偿费用。

截止目前,杨罗培共支付涂朝林工程款5万元,现尚欠工程款80000余元没有支付,经涂朝林多次催要,杨罗培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房屋建筑合同、照片、高山生态扶贫拆迁补助花名册、房屋结构图、录音材料、收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杨罗培与涂朝林签订了房屋建筑合同,涂朝林已按约进行了施工,房屋建好后,杨罗培应当按时付款,结合本案证据来看,杨罗培仅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现尚欠8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涂朝林自愿主张8万元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其还主张杨罗培从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付清时止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