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军卫,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生,住荥阳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靳景兰与被执行人刘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489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保险机构、工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保险机构、工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通过面谈进行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