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顶山市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宝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402民初2493号
所属地区:平顶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14公开日期:2021-06-09
当事人:平顶山市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宝颖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2民初2493号原告:平顶山市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福佑路新城铭座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735756298。

法定代表人:史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非,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宝颖,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平顶山市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宝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平顶山市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顶山市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水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