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杜文欢,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王辉与被告杜文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文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71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份,原告经朋友介绍跟随被告杜文欢做木工工作,约定工资320元/天,加班工资约定50元/小时,前后大概工作了一个半月,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0719元。
被告杜文欢于2020年5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经原告多次催要,仅支付部分工资款,剩余3719元至今未付。
原告无奈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文欢未到庭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辉曾跟随被告杜文欢务工,务工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杜文欢于2020年5月31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王辉,39.2×320=12544元,12544-2000=10544元,10544+175=10719元,合计10719元”。
原告自认欠条出具后,共计收到被告工资款7000元。
余款3719元至今未付,王辉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与被告杜文欢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王辉跟随杜文欢进行劳务作业,并在结算时杜文欢向王辉出具欠条,可以认定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
杜文欢在出具的欠条上明确了其所欠数额为10719元,原告自认已经收到工资7000元,故对王辉要求杜文欢支付所欠劳务费371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