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木拉提别克努尔哈米提与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新0102民初4271号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14公开日期:2021-06-05
当事人:木拉提别克努尔哈米提;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4271号 原告:木拉提别克努尔哈米提,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士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木拉提别克努尔哈米提与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木拉提别克努尔哈米提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