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陈卫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107执4246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25公开日期:2021-06-08
当事人: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陈卫星;冯丹
案由:追偿权纠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4246号 申请执行人: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卫星。

被执行人:冯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6日受理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卫星、冯丹追偿权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为xxx元、执行费xxx元。

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陈卫星、冯丹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将被执行人陈卫星名下的渝AF××××号沃尔沃牌车辆予以查封,以上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卫星、冯丹无其他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7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