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卫星。
被执行人:冯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6日受理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卫星、冯丹追偿权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为xxx元、执行费xxx元。
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陈卫星、冯丹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将被执行人陈卫星名下的渝AF××××号沃尔沃牌车辆予以查封,以上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卫星、冯丹无其他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7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