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广庆与苏云霞,苏求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0104执保260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07公开日期:2021-06-08
当事人:温广庆;苏云霞;苏求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260号申请人:温广庆,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苏求娃,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泰州区,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苏云霞,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泰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822。

申请人温广庆与被申请人苏求娃、苏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25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求娃、苏云霞名下价值115061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求娃名下银行账户8个,实际控制金额共计4594.13元,冻结被申请人苏求娃名下财付通账户2个,实际控制金额共计15.09元;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云霞名下银行账户2个,实际控制金额共计2351.5元,冻结被申请人苏云霞名下财付通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8.98元,上述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

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260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255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