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佛山市豪庭汇娱乐有限公司与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6民终4344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佛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1-03-18公开日期:2021-04-01
当事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佛山市豪庭汇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民终4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豪庭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上诉人佛山市豪庭汇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4617-24666、24684-24712(24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