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袁,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兆林,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郭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102民再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伟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再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王伟向郭兆林出借20万元借款及郭兆林还款6万元都是事实,一审法院在原审及再审中均未发现王伟涉嫌犯罪的线索和事实,现裁定驳回王伟的起诉,与法律和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郭兆林未提交答辩意见。
王伟于2014年11月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郭兆林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自2013年7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2、被告郭兆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1万元律师费。
一审法院原审认定事实:2011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记载:今借到王伟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本人承诺于2011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若到期未全部清偿,则自愿承担借款到期未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借款方将向出借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不含正常借款利息),直到还清本金、利息、违约金为止;若借款方违约,则借款方自愿向出借方承担最低借款年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限的四倍;担保方无条件负有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方一日未还清借款,则担保方的连带担保责任永远存在,不受时间约束,直至借款方还清出借方所有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和过户费及其他相关合理费用为止。
当日被告还在借条背面备注:应本人要求该笔借款由王伟账户转入王卉账户,总款为20万元。
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于2011年9月22日转账至王卉账户15万元。
2011年9月25日原告将其余5万元借款本金转账至被告账户。
后被告于2013年7月4日前陆续归还原告6万元,尚欠14万元。
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与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支出律师费1万元,于次日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玄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郭兆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郭兆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律师费1万元。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苏0102民监3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