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春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鲜芳,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
原告大连三和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三和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大连三和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