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某、农某某、农某1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德保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1024刑初138号
所属地区:德保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05公开日期:2021-04-01
当事人:黄某;农某某;农某1;覃某某;苏某;蒙某某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C}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024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住德保县。

2011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2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2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辩护人黎励,广西通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华荣,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某某,曾用名农广丰,绰号“发仔”,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右江区。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承保,广西欣源(百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某1,曾用名农永A,男,1995年8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专科毕业,农民,住德保县。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宏蛮,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

2011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8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男,1998年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右江区。

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浩途,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某某,曾用名黄小弟,男,1996年7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右江区。

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20)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农某某、农某1、覃某某、苏某、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宝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黎励、周华荣、被告人农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承保、被告人农某1及其辩护人黄宏蛮、被告人覃某某、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苏浩途、被告人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农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商议购买制造新型毒品“茶叶”原材料,由被告人农某某联系腾敬贵(在逃)购买1000颗“飞仔”(又称“歪仔”),7月28日,被告人黄某在百色市右江区安达曼酒店门口附近将2.7万元交给农某某购买“飞仔”,之农某某于腾敬贵联系并约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地点。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黄某、农某1驾驶桂A×××××凯迪拉克轿车在南宁市隆安县拿到“飞仔”后返回百色市,将“飞仔”交给被告人苏某藏匿于百色市郊外垃圾处理厂附近山上。

7月31日5时许,被告人农某某、苏某、蒙某某等人在蒙某某位于右江区内使用破壁机、电子秤、封口机等工具将“飞仔”破碎后与优乐美奶茶粉、头痛散混合成毒品“茶叶”,并按每小包1.2至1.3克进行分包、封装,后将封装的300包毒品“茶叶”交给被告人黄某贩卖谋利。

2020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农某1、覃某某在百色市拿到毒品“茶叶”后返回德保,途中在百靖高速公路德保东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桂A×××××凯迪拉克轿车后排脚垫上查获两个用快递纸盒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清点,快递纸盒内有100个黑色小袋(小包装袋上写有“天使之夜奥妙太空”)、103个红色小袋(小袋封面写有英文字母“AAMMORHH1N1”)和92个银色小袋(小袋封面写有英文字母“荷兰wete”)毒品可疑物。

此外,民警还在桂A×××××凯迪拉克轿车尾箱查获一个红色购物袋,袋内有1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

民警依法将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编为:1号、2-1号、2-2号和3号。

经称量,1号毒品可疑物毛重186.55克,净重108.2克,2-1号毒品可疑物毛重189.48克,净重125.62克,2-2毒品可疑物毛重175.01克,净重101.12克,3号毒品可疑物毛重517.80克,净重500.85克。

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编号为:0420200215J31的检材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等常见毒品;其余检材均检出尼美西泮,均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等常见毒品。

2、2020年2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农某1。

覃某某在德保中学附近、维也纳大酒店附近等地以零包的方式贩卖毒品K粉、冰毒、茶叶给吸毒人员。

被告人黄某获得非法利益11350元人民币,被告人农某1获得非法利益1200元人民币,被告人覃某某获得非法利益1300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至8月,被告人农某某、苏某在百色市右江区欧迪酒吧附近以零包的方式贩卖毒品“茶叶”给吸毒人员,被告人农某某获得非法利益1980元人民币,被告人苏某获得免费吸食毒品。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农某某、农某1、覃某某、苏某、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的指控辩解称,其系吸毒人员,购买涉案毒品是为了吸食,不是贩卖,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人黎励、周华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于指控被告人黄某涉嫌的第一起犯罪,因黄某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明知是毒品“奶茶”仍携带运输,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构成运输毒品罪;2、对于指控被告人黄某涉嫌的第二起犯罪,属指控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对黄某何时何地贩卖毒品、贩卖何种毒品、贩卖给何人、价格多少、贩卖次数多少均明确,且黄某于2020年8月1日已被刑事拘留,但起诉仍指控其在同年9月贩卖毒品,属指控不明,事实不清;且公诉人所举的证人证言均为单一证据,无旁证,所举转账记录不能排除存在债务关系的合理怀疑,属证据不足;3、黄某运输毒品尼美西泮数量少,当庭对第一起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辩解称,其于2020年2月至8月没有在百色市欧迪酒吧附近零包贩卖毒品,除此之外,对其余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陈承保认为:1、在第一起指控中,涉案毒品为尼美西泮,重量仅为167.47克,属数量较少;2、尼美西泮属新型毒品,相对于其他传统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小;3、指控被告人农某某零包贩卖毒品“茶叶”证据不足;4、被告人农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属初犯、偶犯。

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农某1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黄宏蛮对被告人农某1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指控农某1向黄天师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黄天师证言,无其他佐证,证据不足;指控农某1非法获利1200元与事实不符。

另外还认为被告人农某1系初犯,在本案中属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苏某对起诉书指控辩解称其和农某某没有在欧迪酒吧附近贩卖毒品,对其余指控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苏浩途对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认为苏某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属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且本案属犯罪未遂,涉案毒品尼美西泮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苏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联系被告人农某某购买新型毒品“茶叶”,后农某某答复需先购买“飞仔”(又称“歪仔”)才能制成毒品“茶叶”。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黄某在百色市右江区安达曼酒店其持有的农业银行交给农某某,让农某某取款并购买价值2.7万元的1000颗“飞仔”。

后农某某联系腾敬贵(在逃)购买“飞仔”。

约定好交易方式、地点后,农某某告知黄某,并让黄某前往广西南宁市隆安县取“飞仔”。

2020年7月30日晚,黄某驾驶桂A×××××凯迪拉克轿车搭载被告人农某1到隆安县取“飞仔”后返回右江区安达曼酒店附近,后按农某某交代将购得的“飞仔”交给被告人苏某。

后苏某将“飞仔”藏匿在百色市郊区垃圾处理厂附近。

2020年7月31日5时许,农某某让苏某把藏匿的“飞仔”拿到被告人蒙某某位于右江区。

后苏某、蒙某某协助农某某在该房间内使用破壁机将“飞仔”破碎后与优乐美奶茶粉末混合成毒品“茶叶”,并按每小包1.2至1.3克进行零包分装,封装成300小包毒品“茶叶”放入两个快递纸箱。

后农某某联系黄某取制好的毒品“茶叶”。

当日下午,黄某叫被告人覃某某、农某1随其驾驶桂A×××××凯迪拉克轿车前往百色市右江区找农某某取毒品“茶叶”。

当日18时许,农某某在右江区妇幼保健院附近一超市门口前述两纸箱毒品“茶叶”交给黄某。

黄某、农某1、覃某某拿到毒品“茶叶”后驾车返回德保县,期间三人品尝其中一小包毒品“茶叶”,后行至百靖高速公路德保东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查获。

民警当场从桂A×××××凯迪拉克轿车后排脚垫上查获前述两个纸箱,经清点及过秤,两纸箱内分别有:100个黑色小袋装(小包装袋上写有“天使之夜奥妙太空”)的毒品“茶叶”,净重108.2克;103个红色小袋装(小袋封面写有英文字母“AAMMORHH1N1”)的毒品“茶叶”,净重125.62克;92个银色小袋装(小袋封面写有英文字母“荷兰wete”)毒品“茶叶”,净重101.12克。

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茶叶”均检出尼美西泮,均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等常见毒品。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覃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本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届满日期为2016年1月16日。

民警扣押涉案的桂A×××××凯迪拉克轿车、黄某华为手机、苹果手机各1部、农某1华为手机1部、覃某某VIVO手机1部、农某某苹果手机1部、蒙某某OPPO手机1部、苏某手机1部(杂牌)。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供述:2020年3月底,黄某认识“黄某秀”,并让“黄某秀”购买毒品“茶叶”吸食,后又从“黄某秀”处得到“发仔”农某某的电话号码。

黄某联系农某某多次购买毒品“茶叶”吸食。

2020年7月28日,农某某欲向黄某借款2.7万元。

经联系后黄某在百色市“安达曼酒店”将一张农业银行卡(黄某妹妹黄某3名下的银行卡)交给农某某,并告诉农某某密码。

当晚,黄某叫农某1到百色市玩。

7月30日凌晨时许,农某某打电话,让黄某到隆安县种药物。

之后,黄某和农某1驾驶黄某的凯迪拉克轿车前往隆安县。

当日,凌晨4时许,黄某到、农某1到达隆安县后打电话给农某某,但农某某说太晚了,对方不出来。

黄某、农某1便驾车前往南宁市住宿。

7月30日22时许,农某某打电话让黄某返回隆安县,黄某把农某1的电话号码发给农某某,由二人联系。

黄某、农某1到达隆安县一个加油站等待,到7月31日凌晨1时至2时许,有一个男子驾驶电动车到加油站,之后拨打农某1的电话。

农某1电话响后,该男子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交给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的农某1,没有讲话便离开。

随后,黄某、农某1驾车返回百色市。

经农某1清点,拿到的药物是排装,共750颗。

当日凌晨3时许达到百色市后,黄某打电话告知农某某。

不久,有两个男子驾驶一辆长安牌轿车到“安达曼酒店”附近,其中一个男子下车,农某1就从黄某的轿车上取在隆安县加油站拿到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交给该男子,之后对方驾车离开。

黄某、农某1及原先在“安达曼酒店”住宿的梁文站连夜驾车返回德保县休息。

7月31日下午,农某某打电话说要给黄某两盒“月饼”。

之后,黄某叫上农某1、覃某某驾驶黄某的车辆前往百色市。

达到后,农某某让黄某到东旦社区,之后黄某、农某1、覃某某三人驾车到东旦社区,农某某拿两箱“月饼”放到黄某车辆后排。

之后,黄某驾车与农某1、覃某某返回德保县。

途中,农某1、覃某某开封查验了其中一箱。

当晚,在返回德保县途中,黄某、农某1、覃某某出德保高速出口时被民警查获。

黄某否认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2.被告人农某某供述:2020年6月,农某某开始认识“洋哥”黄某。

7月初,黄某叫农某某到德保县。

农某某到德保县后,黄某让农某某到维也纳酒店一个房间,后农某某与黄某、“浩南”碰面,商量制造合成毒品“K粉”。

随后,黄某拿一包底粉给农某某,农某某在房间内用医用酒精兑去底粉,但没有制作成功。

7月底后某日,黄某联系农某某,欲制造毒品“茶叶”,问农某某是否能买到原料“飞仔”。

因手头上没有制造毒品“茶叶”的原料“飞仔”,农某某便联系一个外号叫“牛哥”的人,由“牛哥”帮联系到一个隆安县的卖家,获知每颗“飞仔”27元,10颗成一排。

农某某把情况告诉黄某。

黄某回复购买27000元共100排“飞仔”。

农某某把黄某的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告诉隆安县的卖家,同时把卖家的联系方式给黄某,让黄某去隆安取货,后再由农某某帮黄某制造毒品“茶叶”。

7月28日,黄某在百色市“安达曼酒店”交给农某某一张农业银行卡,农某某分四次领取27000元,其中4000元被农某某先用于支付债务,剩余23000元交给“牛哥”作为购买“飞仔”的货款。

7月29日深夜,因黄某迟到,原料“飞仔”交易没有成功,黄某便到南宁市等待。

7月30日下午,黄某从南宁市到隆安县才购买成功。

当日晚,黄某购得“飞仔”回到百色市后联系农某某取“飞仔”,农某某在老家,就让苏某替其领取。

农某某到百色市后,找苏某拿“飞仔”到蒙某某的租房存放,经清点称重,“飞仔”共1000颗,净重180克。

7月31日11时许,农某某带上此前购买的破壁机、封口机、电子秤、包装袋、10包优乐美奶茶粉等到蒙某某的租房制造毒品“茶叶”。

农某某使用破壁机将“茶叶”打碎,后大概以1:1的比例与优乐美奶茶粉混合,包装封口,共制造了300包共360克的毒品“茶叶”,分装进两个快递箱。

装好后,农某某和堂哥黄浩(不知情)骑电动车到百色市妇幼保健院附近,见到黄某车辆后,农某某单独拿装有“茶叶”的两个快递箱,上了黄某车辆的后座。

当时黄某坐在主驾驶位,副驾驶位和后排还各坐一人,农某某把两个快递箱放在后排座位上,聊天之后下车离开。

当日傍晚,农某某打电话给黄某,黄某没有接电话,农某某担心出事,就让苏某到蒙某某的租房把制造“茶叶”的工具丢弃。

3.被告人农某1供述:2020年7月29日晚,黄某让人从德保县开车接农某1到百色市。

7月30日凌晨2时许,经黄某提议,农某1同意和黄某一起前往南宁市。

由黄某开车,途径隆安县时,下隆安高速路出口,到附近一个加油站停车。

不知黄某给何人打了几个电话,对方没有接听。

后黄某和农某1开车前往南宁市住宿。

当日17时许,二人开车从南宁市走二级路返回百色市,并在隆安高速收费口附近的加油站停车,黄某拿出手机打电话,且打通了。

不久,有一个男子骑摩托车到二人车辆旁,经与黄某确认后,从加油站路边的草丛拿一个装有东西的黑色塑料袋交给黄某。

黄某接过东西后,就开车和农某1上高速路返回百色市。

途中,二人在百色星河水上乐园附近的出口下高速,后在路边停车,黄某打开黑色塑料袋清点,农某1看到是一排排制作毒品“茶叶”的原料“飞仔”。

黄某和农某1先后清点有800颗,黄某说少了200颗,并打电话给百色市的人,质问对方为何少200颗。

黄某和农某1一路开车到百色市“安达曼酒店”,后有一名男子与黄某见面,黄某让农某1到该男子去拿放在凯迪拉克轿车上的黑色塑料袋,该男子拿到东西后离开。

之后,黄某、农某1驾车返回德保县。

7月31日14时许,黄某叫农某1、覃某某一起前往百色市拿毒品“茶叶”。

三人驾驶黄某的凯迪拉克轿车到百色市一小卖部门口,后“发仔”农某某和一个男子也到该处。

农某某拿两个快递盒子上了凯迪拉克轿车后排,跟黄某说是两盒新鲜“月饼”,一盒两百,一盒一百,并放在后排座位上。

黄某应答后,农某某下车离开。

之后,由黄某开车,覃某某坐副驾驶位,农某1坐后排,三人从百色西高速入口上高速返回德保县。

途中,在那音服务区附近靠边停车,黄某让农某1打开盒子验货。

农某1打开其中一个盒子,见到盒内装有有小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茶叶”。

农某1拿其中一小包递给覃某某。

覃某某撕开包装将“茶叶”倒在一张纸币上,并说该批货主要成分看起来只有“飞仔”,是拿“飞仔”加底粉而已,感觉被坑了。

黄某听后说该批货价值27000元,并说回到德保县再说。

之后,换成覃某某开车,三人继续返回德保县。

当日19时许,三人在德保东高速路口被民警人赃俱获。

农某1否认其帮黄某贩卖过毒品。

4.被告人覃某某供述:2020年7月31日9时许,覃某某在马隘家中睡觉时接到黄某的电话,让覃某某到德保县城。

覃某某到德保县城后,黄某开着凯迪拉克轿车接覃某某,让覃某某陪他一起去百色市,并到消防大队附近接农某1,后上高速路去百色市。

在高速路上,黄某打瞌睡,就换覃某某开车,黄某坐到副驾驶位上休息,农某1坐在后排。

到百色市后,因为覃某某不认识路,就换回黄某开车,覃某某坐到副驾驶位。

当日16时许,黄某在东合桥停下车,后带覃某某、农某1下车在附近的一家奶茶店喝奶茶,说顺便等一个电话。

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黄某就叫覃某某、农某1上车,开车到一街道旁停车,接着黄某打了一个电话,跟对方说“已经到了”之类的话。

十几分钟后,“发仔”农某某拿两个包装好的纸质快递箱,打开轿车右后门上车,并跟黄某说是两箱“月饼”。

覃某某才意识到黄某此次到百色市是为了跟农某某买毒品。

黄某在车上跟农某某说了一些话。

覃某某下车给大家买饮料,没听到谈话的内容。

回到车上后,覃某某将饮料递给农某某,但农某某没要便下车。

黄某开车从百色西收费站上高速返回德保县。

上高速公路之后,黄某在途中在高速路上紧急避险车道停车,然后让农某1打开纸箱,从中拿出一包试一下。

农某1将包裹打开,从中拿出一包红色塑料薄膜包装东西,把包装撕开后将里面的粉末放到一张百元面额的纸币上,随后将粉末倒进了一瓶东鹏特饮的饮料里,之后农某1喝了一部分东鹏特饮,再东鹏特饮递给覃某某。

覃某某将剩下的全部喝完,之后跟黄某、农某1说,这批货只含有“飞仔”而已。

农某1也说只有“飞仔”,然后黄某很生气,说被农某某骗了。

覃某某才知道,原来黄某叫农某某用“飞仔”来制造合成毒品“荼叶”。

在高速路上,黄某又因为打瞌睡靠边停车,换覃某某开车,并坐到副驾驶位休息,农某1依然坐在后排。

三人准备从德保云梯收费站下高速路时,被公安民警拦停,从车后排农某1脚边查获了两箱毒品。

5.被告人苏某供述:2020年7月30日21时许,农某某打电话让苏某去跟“洋哥”黄某拿毒品“茶叶”的原材料“歪仔”(即“飞仔”),地点是在百色市右江区安达曼酒店对面夜宵摊。

苏某叫一个朋友开车送其到安达曼酒店对面的夜宵摊,见到黄某以及“阿音”农某1在吃夜宵,苏某便独自一人前去跟黄某对接。

之后苏某跟着农某1一起到黄某的辆凯迪拉克轿车拿“歪仔”。

当时,苏某拿到手上的“歪仔”是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装。

拿到“歪仔”之后,苏某立即让朋友开车送其到百色市右江区的公路边,之后停车把“歪仔”藏在公路边的山上,之后返回市区。

7月31日凌晨2时许,农某某从大楞乡老家返回市区,说他在老家那里打得一些河鱼,让苏某到百色农校的美食城一起吃鱼喝酒。

苏某跟农某某、农某某的老乡蒙某某、“哥海”等人在百色农校的美食城喝酒,直到早上6时才散场。

散场后,农某某就让苏某去拿藏匿的“歪仔”到蒙某某的租房制造毒品“茶叶”。

苏某独自开电车取回之前藏匿在垃圾场附近山上的“歪仔”,后到蒙某某位于百色市右江区。

农某某、蒙某某、“海哥”已经在蒙某某的租房内等待。

随后,农某某先打开“歪仔”让苏某等人都点数,“歪仔”是橙红色的类似药片的颗状物,呈版装,每版有10颗,总共有1000颗。

点完数之后,农某某就让苏某、蒙某某、“海哥”一起将“歪仔”的外包装撕开,然后农某某又让苏某等人撕开事先准备好的优乐美奶茶以及头痛散分别放在一次性碗内。

由于配制“茶叶”的工艺只有农某某知道,接下来的配制过程就由农某某来操作,苏某、蒙某某、“海哥”等人在旁边观看,苏某见到农某某先是用豆浆机把“歪仔”先搅碎成粉末,全部搅碎完成后,农某某拿出电子秤称“歪仔”的重量,后再将“歪仔”粉末以及优乐美奶茶粉末、头痛散粉末一起装入一个塑料袋,然后将三种粉末掺在一起摇匀,三种粉末充分摇匀后,就变成毒品“茶叶”的成品。

农某某拿成品让苏某等人品尝。

当时苏某、农某某、蒙某某三人就使用东鹏特饮饮料冲配制好的毒品“茶叶”吸食,吸食完成品“茶叶”后,农某某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小袋塑料包装开始包装,先是用电子秤称好每小包毒品“茶叶”的重量,再灌入小包装袋内,最后用封口机封口。

由于当时苏某吸食了毒品“茶叶”有点上头,就先睡觉。

接下来的包装过程都是由农某某一个人完成。

苏某睡到7月31日17时许,苏某睡醒时农某某已经包装好毒品“茶叶”,总数有302包,其中300包装在两个快递纸盒里是拿给黄某的,剩下的2包苏某等人留着自己吸食。

农某某交代苏某和蒙某某销毁电子秤、封口机、豆浆机等工具。

之后农某某跟“海哥”一起拿装有300包毒品“茶叶”的两个快递纸盒送给黄某。

后面农某某如何将毒品“茶叶”交给黄某,苏某不清楚。

2020年8月1日下16时许,农某某的老婆说农某某已经被警察抓了,苏某就打电话联系蒙某某问之前农某某用来配制毒品的电子秤、封口机以及豆浆机等东西是否已经处理,蒙某某说他已经拿去丢了。

苏某记得其曾帮农某某贩卖四五次毒品“茶叶”,帮农某某贩卖的毒品“茶叶”有几种包装,都是用红色、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有的印有法拉利汽车的标志,有的写有“天使之吻”字样,有的写有“忘忧草”字样,内装的毒品“茶叶”呈红色粉末状。

苏某帮农某某贩卖的毒品“茶叶”每包重约1.3克,价格是每小包200至230元人民币,其中有2次是买家先将毒资通过微信转给苏某,苏某再通过微信转给农某某。

有时候,苏某没有钱用,农某某会通过微信发给苏某100至200元不等,算是苏某的辛苦费,农某某有时候也会提供一些毒品“茶叶”给苏某吸食,苏某吸食一段时间,觉得毒品“茶叶”吸食后脑子反应迟钝,后来就没有吸食了。

庭审中,苏某否认其和农某某在欧迪酒吧附近贩卖毒品“茶叶”。

6.被告人蒙某某供述:2020年7月30日12时许,蒙某某在龙船路附近的皇茶奶茶店内喝茶,农某某正好路过,见蒙某某之后,就跟蒙某某要租房钥匙,说欲借用租房。

当晚农某某、苏某及一个绰号叫“少爷”的男青年使用蒙某某位于三楼的租房制作新型毒品“茶叶”,蒙某某见苏某将一排排的“歪仔”从包装上拨下来,就帮拨那些“歪仔”。

拨完后,蒙某某上四楼找女友。

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蒙某某从四楼回到三楼租房时看见农某某几个开始将配制好的毒“茶叶”放进小包装袋内,便帮忙装袋。

大概装了有一个小时后,蒙某某又四楼睡觉。

2020年7月31日凌晨5时许,我从四楼回到三楼租房,还见农某某他们正在封装那些装好的毒品“茶叶”,因为蒙某某不会封装,所以又回四楼睡觉。

2020年7月31日凌晨12时许,蒙某某再次回到三楼的租房时发现农某某等三人已经离开,在租房内留下了1个装有制作“茶叶”所用的豆浆机、封口机、电子秤。

农某某被抓当晚,苏某打电话给蒙某某,让蒙某某把制作毒品所用的豆浆机、封口机、电子秤全部拿去销毁掉。

于是,蒙某某于8月2日4时许,独自骑电动车将制作毒品的工具丢到了百色市右江区百林桥的桥底,然后我就回去和朋友喝酒了。

7.证人黄某1证实:2020年7月31日3时许,农某某让蒙某某开电车接黄某1去喝酒,黄某1与农某某、苏某、“少爷”等人喝酒到7月31日5时才散场。

散场后,农某某叫大家一起到蒙某某的租房睡觉。

当日早上,黄某1、农某某、“少爷”、蒙某某四个人先到蒙某某的租房。

不久,苏某一个人到达蒙某某的租房,手上提着一袋黑色的塑料袋。

之后,农某某、“阿斌”、“少爷”、蒙某某四个人就说开工,随后拿出放在租房床旁边的一个纸箱,从纸箱内拿出一个破壁机、一个封口机、一个电子秤、一次性碗等东西摆放在地上,打开苏某带来的黑色塑料袋,将里面一版一版像感冒药橙色小药片的东西放到破壁机里面去搅拌成粉末,接着拿出优乐美奶茶将奶茶粉末放在一次性碗内,然后将药片粉末和优乐美奶茶粉末混杂在起,放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内。

因黄某1之前连续两个晚上通宵喝酒,就到蒙某某的床睡觉。

7月31日17时,农某某就把黄某1叫醒。

黄某1醒来之时,苏某、“少爷”、蒙某某三个人还在租房里,租房有两箱用纸盒包装的东西叠放在门旁边,农某某说是“三明治”。

后农某某让黄某1跟他先拿那两箱“三明治”送给他朋友。

之后,黄某1等四个人就一起离开蒙某某的租房了。

我们离开蒙某某的租房后,农某某开电车搭着黄某1到龙船路口一小超市门口。

到达时,黄某1见到有一辆轿车已经停在小超市的门口。

农某某见到那辆车后,停车独自拿那两箱“三明治”打开车门上车。

当时黄某1在电车旁边等农某某,农某某上了那辆轿车送出那两箱“三明治”约5分钟后下车。

之后,黄某1和农某某各自分开。

8.证人黄某2证实:黄某2绰号“少爷”,其见到蒙某某、农某某、苏某在蒙某某的出租房内,以“歪仔”作为原材料,使用破壁机、电子秤、塑料封口机等工具,并拌入奶茶粉、头痛散制造毒品“茶叶”。

9.证人邓某证实:邓某系农某某妻子。

2020年7月29日,农某某不知为何让房东通过微信向邓某转账4000元,之后由邓某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转给农某某指定的账户,微信显示对方微信名是:林先生(**城)。

10.证人黄某3证实:黄某3系黄某的妹妹。

2019年初其,黄某借走黄某3卡号为62×××78的农业银行的储蓄卡,该卡一直由黄某使用。

11.证人谭某证实:谭某系黄某的妻子。

谭某使用本人的身份证办过3张电话卡,号码分别是187××××1677、182××××8805、182××××1715,其中182××××8805、182××××1715的号码是黄某使用。

12.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黄某持有的卡号为62×××78农业银行的储蓄卡于2020年7月29日分别存入20000元、13000元,后被支取27000元。

13.通话记录证实:2020年5月4日至8月4日,覃某某持有并使用的手机号码180××××0038、农某某所持有的手机号码183××××4896与黄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82××××1715、182××××8805有多次通话记录;2020年5月4日至8月4日,农某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83××××4896与腾敬贵所持有的手机号码183××××6531有多次通话记录;黄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5××××3193于2020年7月与覃某某持有并使用的手机号码180××××0038;农某某所持有的手机号码183××××4896有多次通话记录;农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99××××7330于2020月5月1日至7月31日的通话情况。

1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 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照片证实:德保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黄某、覃某某、农某1人身及车辆桂A×××××进行检查,查获黄某苹果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覃某某VIVO手机一部、农某1华为手机一部;从该轿车查获一个小纸箱内有黑色塑料袋包装(内有黑色独立小包装的100小包,写有“天使之夜奥妙太空”字样(的毒品可疑物编号为1号;查获另一个小纸箱内有两包分别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编号为2号,其中一袋内装103个红色独立小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编号为2-1号,其中一袋内92个银色独立小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编号为2-2,在车后备箱查获的一个写有红山国际大酒店字样的红色购物袋内有1大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