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祝关胜,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鑫与被执行人祝关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705执恢330号案件的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