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杭州,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现在温县看守所羁押。
被执行人:焦作东洲塑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杭州,厂址:温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776004149。
申请执行人王小娟与被执行人李杭州、焦作东洲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825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东洲塑胶有限公司名下有豫H×××××五菱牌机动车、豫H×××××金杯牌机动车二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东洲塑胶有限公司名下豫H×××××五菱牌机动车、豫H×××××金杯牌机动车二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焦作东洲塑胶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